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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业性演出审批
类别 |
行政许可 |
审批部门 |
武宁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|
项目名称 | 营业性演出审批 | 权力基本编码 | 000122012000 |
设定依据 |
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,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。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,发给批准文件;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,不予批准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 |
审批业务
序号 | 业务名称 | 办理机构 | 办理深度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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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 营业性演出审批 | 武宁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| ☆☆☆☆☆ |